新婚姻法对于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规模有哪些?
新婚姻法对于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以下财产,如工资以及奖金、从事出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取的是婚后所患上共同制,即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除了个人特有财产以及夫妻另有商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患上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财产所有权的轨制。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依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拥有下列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拥有婚姻瓜葛的夫妻,未构成婚姻瓜葛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和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瓜葛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患上的财产,既包含夫妻通过劳动所患上的财产,也包含其他非劳动所患上的合法财产,固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以及夫妻商定为个人财产的除了外。这里讲的“所患上”,是指对于财产权力的获得,而不请求对于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获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瓜葛终止前也没有患上到这笔稿费,那末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力,承当平等的义务。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尤其是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罚,除了另有商定外,应该获得对于方的赞成。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于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肯定的,主意权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没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依据出产、糊口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定处理,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应子女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该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外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依照继承法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本条第一款作了罗列式的规定: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份,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情势的补贴、奖金、福利等,乃至还存在着必定规模的什物分配,这些共同形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固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必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乃至年薪、股分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
(二)出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患上,那末,从事出产、经营的收益,既包含劳动所患上,也包含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出产、经营收益”,既包含农民的出产劳动收入,也包含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出产、经营收益。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愈来愈多的人买卖股票以及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托自己的资本或者筹资创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具有者,经营收益丰富。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进程中,有人提出,为维护个人财产权,避免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获得大量财产,应该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类意见虽有必定的道理,然而应该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同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两者没有本色的区分,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于方应用婚姻瓜葛并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商定财产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出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外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于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乃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触及到婚姻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的瓜葛,分割时存在必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难题。这需要在社会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累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于触及股票、股分、股权或者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背反公司法的条件下,采用折价补偿或者转移一半股分或者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于股票主要采用直接分割的方式,以免对于股票进行估价或者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赞成的情况下,采用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外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于股分或者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赞成、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前提,采用直接转让一半股分以及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获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外一方,该价值尽可能由离婚双方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一股的净资产额肯定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拥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力自身归一方专有,权力也仅归权力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抉择作品是不是发表。然而,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获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所患上的财产,但遗言或者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除了外。关于因继承所患上的财产,有人提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规模以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展了法定继承人的规模,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抗;而遗言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言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于其所具有财产的处罚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言继承而患上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言,这违抗了遗言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于财产的自由处罚权,因而,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动身,踊跃维护个人权力,应当说,这类观点恰是履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履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于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糊口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轨制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者遗言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同样,都是知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无扩展法定继承人的规模,由于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患上的遗产份额,其实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言继承中,可以将遗言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言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言中指明,肯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依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言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符合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由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敬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取的婚后所患上共同制通常为指夫妻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非劳动所患上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该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类意见。
(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糊口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展,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添,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由原来简单的糊口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甚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呈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罗列了现已经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规模,但难以罗列齐全,因而,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于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而夫妻对于全体共同财产,应该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力,承当平等的义务。不能依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肯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罚的权力。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处罚,除了另有商定外,应该在获得对于方的赞成以后进行。特别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于方赞成,任何一方不患上擅自处罚。夫妻一方在处罚共同财产时,另外一方明知其行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赞成,事后不患上以自己未参加处罚为由否认处罚的法律效率。夫妻一方未经对于方赞成擅自处罚共同财产的,对于方有权要求宣布该处罚行动无效,但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动属于擅自处罚行动的,该处罚行动有效,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因为夫妻在日常糊口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动是不是经由对于方赞成,也没必要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罚行动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罚行动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了债。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于方赞成,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于方赞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流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了债。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及相干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瓜葛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和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力。夫妻瓜葛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裁决生效。具体的应包含: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出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者已经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者接受赠予所患上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瓜葛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患上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放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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