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答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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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公司法对于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设定了更高请求,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是不是就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时,再也不单纯斟酌股东是不是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景,

公司法对于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设定了更高请求,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是不是就

公司债务

承当连带责任时,再也不单纯斟酌股东是不是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景,在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即应答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货物,乙公司欠付加工费。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一股东。甲、乙公司对于欠款金额无争议,对于张某是不是需要承当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乙公司的一人股东,张某提交年度审计讲演欲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但张某曾经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过货款,并屡次用本人微信向甲公司转账。乙公司主意上述款项系公司借款,但未提交借款合同,审计讲演中也并未体现上述借款明细,且张某曾经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个人与公司之间账户混用,故仅凭审计讲演不能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判令张某对于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于公司债务承当

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不是互相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颠倒,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没法举证,股东应答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每一一会计年度完毕时编制财务会计讲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提交审计讲演欲证明财产互相独立,但如果审计讲演中未能完全、客观地体现公司经营状态或者者有证据显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末审计讲演仅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相符规范,没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轨制,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财务讲演并审计,防止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来往等容易引发财产混同公道怀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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