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消除权的性质(合同消除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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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同消除权的性质合同消除权的性质属构成权。所谓构成权,是指权力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瓜葛产生、变更或者歼灭的权力。依据构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权以单方意

合同消除权的性质

合同消除

权的性质属构成权。所谓构成权,是指权力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瓜葛产生、变更或者歼灭的权力。依据构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构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构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合同消除权为构成权,属于私力救援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便可。一般而言,主意消除确当事人没必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意消除确当事人必需将消除合同的通知投递对于方当事人能够节制之处。

合同消除权的类型

合同消除权依据其发生的缘由可以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商定消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商定于必定事由产生时,一方或者双方享有消除合同的权力。商定消除权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商定,而不是单方所能抉择。

2.法定消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必定事由产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消除合同的权力。找法网提示您法定消除权主要合用于以下情况: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谢绝实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实行主要债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实行或者有其他背约情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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