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不动产登记一般去哪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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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不动产登记了才是你的。常见的不动产登记就是买房以后做的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那么,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不动

  不动产登记了才是你的。常见的不动产登记就是买房以后做的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那么,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不动产登记一般去哪里登记?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相关法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这十类不动产权利是依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性质,以及具体的不动产类型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登记一般去哪里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叫不动产登记局。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效力?

  1、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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