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的规定是什么,不给员工休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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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喀则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单位不给休产假的,劳动者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日喀则法律问答顾问

法律分析:单位不给休产假的,劳动者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林芝法律问答顾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单位不给休产假,首先可以更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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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女职工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结合孕妇怀孕期间不同阶段的情况,产检假累计可以休15天;职工的产检假被用人单位拒绝,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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