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高血压而被拘留所拒绝。以后还需要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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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金华法律问答顾问高血压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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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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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对有高血压的人进行拘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2、若所患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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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高血压嫌犯不能拘留羁押,主要看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有高血压,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该注意对高血压病人的看护和管理。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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