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交通事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具体怎么理赔,一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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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圳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每天工资收入×误工天数。)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每天护理费×护理天数。)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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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每天工资收入×误工天数。)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每天护理费×护理天数。)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事故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伙食费×住院天数)。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每天费用×营养天数。)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残疾赔偿金=每天收入×20年住院×系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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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交通事故后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算1、出现交通事故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计算;营养费的赔偿,一般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进行计算。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要求赔偿误工费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1、《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2、《收入状况证明》。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病历》或者《出院小结》。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4、《误工证明》。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5、《误工期司法鉴定书》。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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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赔偿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根据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扩展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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