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地区是杭州市余杭区,请问工伤认定在哪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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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律赞网法律问答顾问工伤认定的地点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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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地点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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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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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先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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