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方面的问题,我2009年在老家办过婚礼,2010年生过一个孩子,我该怎么解除这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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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圳法律问答顾问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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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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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应通过下列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关系:1、若该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2、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一般法定程序去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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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但生了孩子不属于结婚状态,不能离婚,同居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婚姻事实,不用离婚。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没有结婚证同居属于非婚同居状态,可以随时任意解除。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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