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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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长春法律问答顾问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1、存货方享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提取权等,负有交货、支付仓储保管费、提供必要说明等义务;2、保管人享有仓储物占有权、请求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权利等,负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维修仓储物、亲自保管、向存货人提供取货凭证等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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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1、存货方享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提取权等,负有交货、支付仓储保管费、提供必要说明等义务;2、保管人享有仓储物占有权、请求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权利等,负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维修仓储物、亲自保管、向存货人提供取货凭证等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白山法律问答顾问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1、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享有检查、提取等权利,负有交付仓储物、提供仓储物说明等义务;2、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享有请求存货人交付仓储物、请求支付报酬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按约定亲自保管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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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如下:1、存货方享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提取权等,负有交货、支付仓储保管费、提供必要说明等义务;2、保管人享有仓储物占有权、请求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权利等,负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维修仓储物、亲自保管、向存货人提供取货凭证等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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