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通知或合同条款中的“参加社会组织的自选、自费旅游项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社会不负责”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它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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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肥法律问答顾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淮南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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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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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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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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