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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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律赞网法律问答顾问劳动仲裁有下列程序: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若不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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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下列程序: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若不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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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再开庭进行审理;最后作出仲裁结果。如果不予受理的,则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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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经过以下程序: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回避;质证辩论;仲裁前调解;作出仲裁裁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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