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案例可以将收养关系改为收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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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郑州法律问答顾问收养的法律特征如下: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发生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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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特征如下: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发生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发生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二、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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