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残疾低保,去年我女儿结婚了,有很多路可以按接买车,低保下来嘛

563 人看过
核心提示:律赞网法律问答顾问有残疾证的低保家庭能买车。低保户是可以买车的,很多地区对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将能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办低保有什么条件办理低保并不是按照残疾等级计算的,但可以

律赞网法律问答顾问

有残疾证的低保家庭能买车。低保户是可以买车的,很多地区对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将能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办低保有什么条件办理低保并不是按照残疾等级计算的,但可以到当地残联申请残疾补贴。要办理低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者家庭户月人均收入要低于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属于城市户口的,则可以到户口所在的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如果是农村户口,则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张家口法律问答顾问

低保户是可以买车的。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将能享受低保待遇。在车辆认定条件方面,过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就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新政规定,居住在北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秦皇岛法律问答顾问

低保户是可以买车的,北京对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将能享受低保待遇。在车辆认定条件方面,过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就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新政规定,居住在北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法律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城乡低保范围(一)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