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适用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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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苏州法律问答顾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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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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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正确及时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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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为正确及时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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