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常被虐待,限制人身自由是不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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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岛法律问答顾问《民法典》规定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若是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遭受家暴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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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若是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遭受家暴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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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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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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