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后,妻子要收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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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律赞网法律问答顾问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丈夫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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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丈夫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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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对此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则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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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或者经另一方委托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现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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