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买了一套房子,还了银行三年多的抵押贷款。合同承诺2020年8月中旬入户,已经延期一年多了。我可以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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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广州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首先看是否符合退房条件,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相关规定申请退房。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1、延迟交房;2、规划变更;3、房屋质量不合格;4、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5、开发商把房子作抵押。因房屋买卖违约而产生的退房问题,如果买卖合同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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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看是否符合退房条件,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相关规定申请退房。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1、延迟交房;2、规划变更;3、房屋质量不合格;4、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5、开发商把房子作抵押。因房屋买卖违约而产生的退房问题,如果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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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或合法的居留身份;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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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1、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3、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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