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王律师!有一件事要咨询。我们是一个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2010年,我们收养了亲戚的孩子,并在孩子的家乡申请了收养证书。然而,孩子们来到我们这里不到一个月,就吵着回去了,也没有在我们这边登记。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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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圳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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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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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儿童可以被领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等。并且收养之后,收养子女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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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收养人需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结婚证)及有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入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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