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盐城征用土地补偿问题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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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盐城法律问答顾问征地补偿纠纷如果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无法解决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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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如果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无法解决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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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2、提出意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2)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3)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反馈意见的权利。

泰州法律问答顾问

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首先会对土地使用者或者是单位的使用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一个实际情况做一个评估,结合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综合的去制定一个补偿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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