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2003年的离婚证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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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西宁法律问答顾问离婚证是由我国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的,其封面是紫红色的,离婚证的正上方有烫银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离婚证的内容,包括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离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

西宁法律问答顾问

离婚证是由我国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的,其封面是紫红色的,离婚证的正上方有烫银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离婚证的内容,包括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离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办理程序: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领取《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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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是由我国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的,其封面是紫红色的,离婚证的正上方有烫银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离婚证的内容,包括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离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办理程序: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法律依据:《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领取《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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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证是由我国的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的,其封面是红咖色的,上面有烫银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其里面的内容包括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离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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