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死亡,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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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南京法律问答顾问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人死亡的赔偿办法:如果工人是因工死亡的,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人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抚恤金是每月赔给配偶工人工资的40%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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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人死亡的赔偿办法:如果工人是因工死亡的,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人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抚恤金是每月赔给配偶工人工资的40%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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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人死亡的赔偿办法: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工人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的,则由造成该伤亡的责任人来赔偿相关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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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亡赔偿应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因工死亡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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