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房屋拆迁,今天了解到当时有政策没有享受到信息,可以申请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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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贵阳法律问答顾问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安顺法律问答顾问依据

贵阳法律问答顾问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

安顺法律问答顾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属于征收决定的内容,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能否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一)征收补偿方案属于征收决定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阶段性行为。决定征收房屋是一个多阶段的行政行为。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最终完成前,需要经过若干连续不断的阶段,各阶段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也即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二)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一旦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征收补偿方案所适用的对象就是特定的、明确的,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应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单纯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其作为征收决定的内容,而仅仅是在公告时发布,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直接以其为标的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是不可分离的,补偿方案是决定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当事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不合理,只能就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在审查征收决定时进行全面审查,而不能仅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三)申请人就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上述救济途径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征收补偿方案属于征收决定的内容,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人已就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可以通过上述救济途径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黔西南法律问答顾问

复议起诉了,同样可以和拆迁方谈判。因为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会影响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的谈判。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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