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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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西安法律问答顾问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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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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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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