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补发出生证明书,先在户口所在地申请遗失证明书吗?还是在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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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庆法律问答顾问出生证明遗失时,若要补办,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在户籍所在地报刊登报声明旧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作废;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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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遗失时,若要补办,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在户籍所在地报刊登报声明旧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作废;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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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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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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