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所得共有住房再出售时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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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庆法律问答顾问继承房产再出售需要交纳的税费有: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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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再出售需要交纳的税费有: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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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后,再次出售是需要缴税的个人所得税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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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再出售交税包括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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