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变了,新物业,跟我没有服务合同,按什么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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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长春法律问答顾问1、双方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还在履行期内,如想“不用”这个物业,业主委员会是否已按程序解除物业合同2、不管住人与否、享受到服务与否,物业费都应该足额缴纳,3、物业合同上无需每个业主都签字,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签订合同,4、服务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5、搜集撤出以及不提供服务的证

长春法律问答顾问

1、双方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还在履行期内,如想“不用”这个物业,业主委员会是否已按程序解除物业合同2、不管住人与否、享受到服务与否,物业费都应该足额缴纳,3、物业合同上无需每个业主都签字,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签订合同,4、服务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5、搜集撤出以及不提供服务的证据,6、每次起诉几个人是原告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无需猜测其真实意图

松原法律问答顾问

你好,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等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辽源法律问答顾问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费涨价且为物业公司单方擅自作出的决定,业主仍然可以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为属于物业公司的单方变更,并不会产生合同变更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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