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一定要保持到做伤残鉴定的时候?

1061 人看过
核心提示:防城港法律问答顾问工伤鉴定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其他。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防城港法律问答顾问

工伤鉴定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其他。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钦州法律问答顾问

进行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是受伤的劳动者,而且要劳动者伤情稳定后才申请伤残的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北海法律问答顾问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一般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之后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