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借名买房的问题。我名下有一套别人借我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他最近半年没还房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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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山法律问答顾问借名买房应该这样处理:1、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主张确认房屋属于或者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不予支持;2、另行向登记人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按照出资性质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别人名义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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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应该这样处理:1、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主张确认房屋属于或者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不予支持;2、另行向登记人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按照出资性质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别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别人名义登记房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出资人只能向对方主张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收回贷款及其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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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共同担责。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名义产权人不认可借名买房关系且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名义产权人难以追回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未按规定还款的银行有权追究名义产权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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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可以到房管部门举报,并向法院起诉维权。房管局是不会受理你的借别人名字买房的协议约定,如果是房屋买卖,房管局的办理人员,只认定产权证上面的姓名,借别人的名字与被借名字的人,双方是债务关系,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成功与否,法官决定。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的做法,在高房价时代,这种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些人会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样的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并且产生很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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