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斤缺两属不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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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银川法律问答顾问缺斤少两构成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因陷于错误而进行了某种民事行为,经营者缺斤少两让消费者以为是足额的分量从而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支付价款,属于很常见的欺诈类型。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川法律问答顾问

缺斤少两构成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因陷于错误而进行了某种民事行为,经营者缺斤少两让消费者以为是足额的分量从而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支付价款,属于很常见的欺诈类型。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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