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孩子给了女方,孩子放学后妈妈不去接,能不能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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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成都法律问答顾问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关于孩子的探视问题,您和男方可以协商,无法协商时,您可以到法院起诉探视权。司法实践中,北京法院对于探视权一般一个月2-3次较为常见。如果男方同意也可以每周一次。作为孩子的母亲,同样具有监护权,如果孩子受伤,当然可以进行正常的询问,但如果探视和询问较为频繁,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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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关于孩子的探视问题,您和男方可以协商,无法协商时,您可以到法院起诉探视权。司法实践中,北京法院对于探视权一般一个月2-3次较为常见。如果男方同意也可以每周一次。作为孩子的母亲,同样具有监护权,如果孩子受伤,当然可以进行正常的询问,但如果探视和询问较为频繁,可能会打扰孩子正常的工作生活。如果您认为孩子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离婚后您仍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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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和对方协议或起诉的方式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就当事人拿回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且当事人拿回孩子的抚养权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那么双方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让当事人拿回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不能协议一致,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回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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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抚养权夺回,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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