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罚的种类以及合用
第三章 背法行动及其合用的政务处罚
第四章 政务处罚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罚,加强对于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增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正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合用于监察机关对于背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罚的流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合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于背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罚。处罚的程序、申诉等合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该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背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该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于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背法的公职人员处罚。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该给予处罚而未给予,或者者给予的处罚背法、不当的,应该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抉择;坚持法律眼前一概同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给予的政务处罚与背法行动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至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实行职责受法律维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罚。
第二章 政务处罚的种类以及合用
第七条 政务处罚的种类为:
(一)正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罢职;
(六)开除了。
第八条 政务处罚的期间为:
(一)正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罢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罚抉择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罚期自政务处罚抉择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背法,依据各自在背法行动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罚。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抉择背法或者者施行背法行动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罚。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给予政务处罚:
(一)主动交待本人应该遭到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的;
(二)配合调查,照实说明本人背法事实的;
(三)检举别人背纪背法行动,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用措施,有效防止、挽回损失或者者解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背法行动中起次要或者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者退赔背法所患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背法行动情节轻微,且拥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景之一的,可以对于其进行谈话提示、批判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者不予政务处罚。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象被裹挟或者者被胁迫介入背法流动,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者不予政务处罚。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从重给予政务处罚:
(一)在政务处罚期内再次故意背法,应该遭到政务处罚的;
(二)阻挠别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者捏造、藏匿、毁灭证据的;
(四)袒护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指示别人施行背法行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者退赔背法所患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法,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予以开除了:
(一)因故意犯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布缓刑)的;
(二)因差错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法被单处或者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因差错犯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者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一般应该予以开除了;案件情况特殊,予以罢职更加适量的,可以不予开除了,然而应该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法被单处分金,或者者犯法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抉择或者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予以罢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了。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背法行动的,应该分别肯定政务处罚。应该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罚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罚;应该给予罢职下列多个相同政务处罚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罚期以上、多个政务处罚期之以及下列肯定政务处罚期,然而最长不患上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背法行动,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患上重复给予政务处罚以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背法行动,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罚。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背法行动,被免职、撤销、免去或者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罚。
第十九条 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罚期内,不患上提升职务、职级、衔级以及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的,不患上提升工资档次。被罢职的,依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以及级别,同时降低工资以及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者受国家机关依法拜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罚期内,不患上提升职务、岗位以及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的,不患上提升薪酬待遇等级。被罢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罚期内,不患上提升职务、岗位等级以及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的,不患上提升薪酬待遇等级。被罢职的,降低职务或者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背法行动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正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遭到政务处罚的,应该由县级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背法行动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正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消除人事瓜葛或者者劳动瓜葛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于其背法行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了,或者者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遭到消除人事瓜葛或者者劳动瓜葛处理的,不患上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背法获得的财物以及用于背法行动的本人财物,除了依法应该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者责令退赔;应该退还原所有人或者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者不应该退还和没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背法行动取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以及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历、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该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了的,自政务处罚抉择生效之日起,应该消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瓜葛或者者劳动瓜葛。
公职人员遭到开除了之外的政务处罚,在政务处罚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产生应该给予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的,政务处罚期满后自动消除,提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以及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再也不受原政务处罚影响。然而,消除降级、罢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以及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者退休后有背法行动的,再也不给予政务处罚,然而可以对于其立案调查;依法应该予以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应该依照规定相应调剂其享受的待遇,对于其背法获得的财物以及用于背法行动的本人财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经离职或者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背法行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背法行动及其合用的政务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一)分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国家名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于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国家的聚会、游行、示威等流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流动的;
(五)挑拨、损坏民族瓜葛,或者者参加民族分裂流动的;
(六)应用宗教流动损坏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不乱的;
(七)在对于外交往中侵害国家荣誉以及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六项行动之一的,对于策动者、组织者以及骨干份子,予以开除了。
公然发表反对于宪法确立的国家指点思想,反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于社会主义轨制,反对于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了。
第二十九条 不依照规定请示、讲演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背反个人有关事项讲演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
篡改、捏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一)背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者少数人抉择重大事项,或者者拒不执行、擅自扭转集体作出的重大抉择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抉择、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背反规定出境或者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背反规定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者获取境外永远居留资历、长时间居留许可的,予以罢职或者者开除了。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一)在提拔任用、录用、聘请、考查、提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背反有关规定的;
(二)搞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以及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历、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于依法行使批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的行动进行压抑或者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陷陷害,用意使别人遭到声誉侵害或者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要挟、贿赂、诈骗等手腕损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应用职权或者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认特定瓜葛人应用本人职权或者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依照规定纠正特定瓜葛人背规任职、兼职或者者从事经营流动,且不服从职务调剂的,予以罢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利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瓜葛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利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利的宴请、游览、健身、文娱等流动支配,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一)背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者补助、补贴、奖金的;
(二)背反规定,在公务招待、公务交通、会议流动、办公用房和其他工作糊口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规模的;
(三)背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背反规定从事或者者介入营利性流动,或者者背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第三十七条 应用宗族或者者黑恶权势等欺压大众,或者者纵容、袒护黑恶权势流动的,予以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
(一)背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于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流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流动中态度恶劣粗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者影响的;
(四)不依照规定公然工作信息,侵略管理服务对于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略管理服务对于象利益的行动,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项行动,情节尤其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者影响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实行或者者不正确实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情势主义、官僚主义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搞虚作假,误导、诈骗行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者泄漏因实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予以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者罢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了:
(一)违抗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介入或者者支撑迷信流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介入赌博的;
(四)拒不承当供养、抚育、扶养义务的;
(五)施行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背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动。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撑、介入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流动的,予以罢职或者者开除了。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背法行动,影响公职人员形象,侵害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罚。
第四章 政务处罚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背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该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了解情况,搜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照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要挟、勾引、诈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搜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搜集的证据不患上作为给予政务处罚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罚抉择前,监察机关应该将调查认定的背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罚的根据告诉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说以及申辩,并对于其陈说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患上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剧政务处罚。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该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的,依据情节轻重,依照政务处罚抉择权限,实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罚抉择;
(二)背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相符免予、不予政务处罚前提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罚抉择;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背法或者者犯法行动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抉择给予政务处罚的,应该制作政务处罚抉择书。
政务处罚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职务;
(二)背法事实以及证据;
(三)政务处罚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不服政务处罚抉择,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以及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罚抉择的机关名称以及日期。
政务处罚抉择书应该盖有作出抉择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罚抉择书应该及时投递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必定规模内宣告。
作出政务处罚抉择后,监察机关应该依据被处罚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诉相干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介入公职人员背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自行躲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请求其躲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益害瓜葛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躲避,由上级监察机关抉择;其他介入背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躲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抉择。
监察机关或者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介入背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该躲避情景的,可以直接抉择该人员躲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遭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该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裁定、抉择及其认定的事实以及情节,按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罚。
公职人员依法遭到行政处分,应该给予政务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处分抉择认定的事实以及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按照本法给予政务处罚。
监察机关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扭转原生效裁决、裁定、抉择等,对于原政务处罚抉择发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该依据扭转后的裁决、裁定、抉择等从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于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者抉择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罢职、开除了的,应该先依法免职、撤销或者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罚抉择。
监察机关对于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部会议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者抉择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罢职、开除了的,应该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罚抉择。
监察机关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罚的,应该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依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抉择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于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规模内的监察对于象,应该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罚抉择。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背法,已经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实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抉择暂停其实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赞成,不患上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患上对于其交换、提升、奖励、处罚或者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遭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者诬陷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依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声誉,解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遭到政务处罚的,应该将政务处罚抉择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于遭到降级以上政务处罚的,应该由人事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罚抉择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量延长办理期限,然而最长不患上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触及本人的政务处罚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抉择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于复审抉择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罚抉择确有过错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休止原政务处罚抉择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剧政务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该撤销原政务处罚抉择,从新作出抉择或者者责令原作出抉择的监察机关从新作出抉择:
(一)政务处罚所根据的背法事实不清或者者证据不足的;
(二)背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出职权或者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罚抉择的。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该变更原政务处罚抉择,或者者责令原作出抉择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合用法律、法规确有过错的;
(二)对于背法行动的情节认定确有过错的;
(三)政务处罚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罚抉择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的,应该予以保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罚抉择被变更,需要调剂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以及职员等级或者者薪酬待遇等的,应该依照规定予以调剂。政务处罚抉择被撤销的,应该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依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以及职员等级支配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以及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罚抉择公布规模内为其恢复声誉。没收、追缴财物过错的,应该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景被撤销政务处罚或者者减轻政务处罚的,应该对于其薪酬待遇遭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判,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者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罚抉择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于检举人、证人或者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陷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背反本法规定的情景。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背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盗取、泄漏调查工作信息,或者者泄漏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和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于被调查人或者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者涉案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背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背反规定采用调查措施的;
(七)应用职权或者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背反规定产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者产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讲演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背反躲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以及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动。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干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以及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背法的公职人员处罚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制订相干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合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动产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背法的,合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动产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背法的,按照当时的规定处理,然而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背法或者者依据本法处理较轻的,合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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