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全文【第713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第713号】
(201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以及效力,明确决策责任,依据宪法、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下列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以及调剂程序,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下列简称决策事项)包含:
(一)制订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维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以及措施;
(二)制订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首要计划;
(三)制订开发应用、维护首要自然资源以及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以及措施;
(四)抉择在本行政区域施行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抉择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触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家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泉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合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以及本地实际,肯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赞成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实际情况调剂。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需坚持以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施展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进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该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立异、调和、绿色、开放、同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动身,运用科学技术以及法子,尊敬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请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该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大众通过量种途径以及情势介入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该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照法定权限,依法实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相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抉择的重大事项规模或者者应该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于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该作为考查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首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构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以下规定进行钻研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抉择是不是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钻研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该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以及根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和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钻研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抉择启动决策程序的,应该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下列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该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在广泛深刻展开调查钻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沛协商调和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依据需要对于决策事项触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损耗、环境影响等本钱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于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触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者与其瓜葛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与其充沛协商;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应该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以及根据。
第二节 公家介入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该采用便于社会公家介入的方式充沛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然的决策事项除了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访问、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触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与相干人民集团、社会组织和大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沛听取相干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报刊、播送、电视等便于社会公家通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以及期限。公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迫等缘由需要缩短时间限的,公然征求意见时应该予以说明。
对于社会公家普遍关切或者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触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该提早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该提早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然组织遴选,保证相干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该提早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该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投递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该依照以下程序公然举办: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根据以及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说意见,进行讯问、质证以及争辩,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对于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收拾、钻研论证,充沛采纳公道意见,完美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该独立展开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于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实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该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书面咨询、拜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介入论证,应该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重视选择持不赞成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患上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厉害瓜葛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轨制,健全专家诚信考查以及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需要树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树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可能对于社会不乱、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该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依照有关规定已经对于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展开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访问、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法子,对于决策施行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展开风险评估,应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构成风险评估讲演,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展开风险评估,可以拜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根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用调剂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抉择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该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患上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接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患上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于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昭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该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干材料,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以及实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相符请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者请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该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含:
(一)决策事项是不是相符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构成是不是实行相干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不是相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该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进程中,应该组织法律参谋、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剂或者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抉择以及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该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干材料,决策草案触及市场主体经济流动的,应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实行公家介入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家提出的主要意见的钻研采纳情况;
(三)实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钻研采纳情况;
(四)实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讲演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该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者全部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抉择。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该充沛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抉择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该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抉择情况应该照实记录,不赞成见应该照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该依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讲演。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于社会公家普遍关切或者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该说明公家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扬解读。依法不予公然的除了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该树立重大行政决策进程记录以及材料归档轨制,由有关单位将实行决策程序构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全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以及调剂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该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下列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于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该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讲演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者决策执行中产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该及时向决策机关讲演。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施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肯定承当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施行后显明未到达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展开决策后评估,可以拜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当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了外。
展开决策后评估,应该重视听取社会公家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集团、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介入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该作为调剂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根据。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患上随便变更或者者休止执行;执行中呈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景、情况紧迫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抉择中断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剂的,应该按照本条例实行相干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背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矫正,对于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背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未定,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该倒查责任,履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于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赞成见的,依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者承当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决策程序或者者实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溺职、搞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委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者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当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背反职业道德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缔评估资历、承当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以及调剂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订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轨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订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轨制。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54 人看过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
595 人看过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919 人看过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正:
238 人看过
-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982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834 人看过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1076 人看过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459 人看过
-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目前我国没有名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劳动法为基准。下文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亦可作为参考。一、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
558 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
157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