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税法施行条例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税法施行条例2021全文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税法》(下列简称环境维护税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维护税法所附《环境维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料的具体规模,按照环境维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肯定。
第三条 环境维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家提供糊口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含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会萃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到达省级人民政府肯定的范围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该依法缴纳环境维护税;依法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维护税。
第二章 计税根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料的计税根据,依照固体废料的排放量肯定。固体废料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料的发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料的储存量、处置量、综合应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料的储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相符国家以及处所环境维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者处置的固体废料数量;固体废料的综合应用量,是指依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应用请求和国家以及处所环境维护标准进行综合应用的固体废料数量。
第六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料的发生量作为固体废料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料;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根据,依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肯定。
纳税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发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装备或者者没有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装备与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装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者擅自挪动、扭转污染物自动监测装备;
(三)篡改、捏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者稀释排放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背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于每一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维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依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肯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维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景的纳税人,自行对于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相符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维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维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装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患上数值或者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患上数值,或者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按照环境维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维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和监测机构当月每一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患上超过国家以及处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环境维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维护税的,应该对于每一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环境维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于、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订以及完美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环境维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和、解决环境维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制订涉税信息同享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以及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同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维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以下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和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含污染物排放量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背法以及受行政处分情况;
(四)对于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样或者者纳税人未依照规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约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同享平台向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交送以下环境维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和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背法以及受行政处分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样或者者纳税人未依照规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约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维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料发生地;
(三)应税噪声发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益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抉择。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辨认。
在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于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维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辨认,并将相干信息交送环境维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者合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子有误的,应该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干数据不一致的,依照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肯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根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维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景: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显明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显明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该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维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以及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施行环境维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以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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