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修正【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修正【全文】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依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抉择》修正 依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计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规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增进人口长时间均衡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以及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和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该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把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剥削、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者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就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人口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树立以及完美有益于公道调控人口数量、人口春秋结构、人口散布的政策及轨制,令人口状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树立以及完美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以及管理工作,展开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诞生以及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以及发展趋势的中、长时间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树立信息通报轨制,增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以及应用,实现人口信息同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履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该每一年对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于执行情况进行考查、评估以及赏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点、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负责人对于本单位规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该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请求,做好户籍人口以及活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扬教育工作;将规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请求,制订相干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应该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撑规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该指点学校以相符受教育者特征的适量方式,在学生中有规划地展开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以及游览、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的宣扬教育。
群众传媒应该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将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以及居民公约,踊跃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履行规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生育管理以及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履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履行规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添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 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于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生育登记服务轨制。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相符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永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组织不患上将其解雇、与其消除劳动或者者聘请合同,工资不患上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组织赞成,可以再增添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一人每一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一年依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组织赞成,可以调剂延永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永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添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用下列生育、养育支撑措施:
(一)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以及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以及优质化;
(二)树立与子女数量相干的家庭养育补贴轨制;
(三)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规模,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量照应。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推进树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本市对于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津贴。
支撑幼儿园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激励引导社会气力创办托育机构。激励以及支撑培育托育服务专业人材,晋升从业人员技巧,支撑有前提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干专业。
托育机构的设置以及服务应该相符托育服务相干标准以及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该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该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计划自然资源、住房以及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济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经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下列奖励以及优待:
(一)每个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以及十八周岁以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一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支配宅基地,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应该给予优先以及照应;
(五)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出产。
在国家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之外的奖励以及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产生意外伤残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者死亡,其父母再也不生育或者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该给予每一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匡助。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依照本市规定领取尤其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树立、健全对于上述人群的糊口、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轨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指定专人进行联络帮扶。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应该制订以及完美有益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轨制以及措施。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一年取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撑以及优惠;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以及社会救援等方面给予优先照应。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益于推广规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匡助以及扶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扶助金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动态调剂。
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再也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干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增进女性公平就业,避免就业性别轻视,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工会或者者职工协商朝表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其他组织就本条例规定的相干奖励、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进行协商。
第五章 规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避免或者者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针对于育龄人群展开优生优育知识宣扬教育,对于育龄主妇展开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当规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点以及技术服务,规范展开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免费向已经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其他组织或者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健康部门应该加强监督以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造前提,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应。
第三十七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托育机构背反托育服务相干标准以及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休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应该依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负有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矫正:
(一)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
(二)不实行对于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实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
(四)其他不实行或者者不正确实行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规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规划生育奖励施行办法》以及《北京市背反〈规划生育条例〉处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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