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条例原文【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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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条例原文【最新修改】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依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条例〉的抉择》修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条例原文【最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原文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依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对于外贸易秩序以及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市场,并对于已经经树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侵害或者者发生实质侵害要挟,或者者对于树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用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 倾销与侵害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进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市场。

  对于倾销的调查以及肯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以下法子肯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进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进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量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出产本钱加公道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肯定正常价值;然而,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出产或者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景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以下法子肯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者应该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依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然而,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者未按进口时的状况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依据公道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应该斟酌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依照公平、公道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肯定,应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体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长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代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依照前款规定的法子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 侵害,是指倾销对于已经经树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侵害或者者发生实质侵害要挟,或者者对于树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于侵害的调查以及肯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触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侵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 在肯定倾销对于国内产业酿成的侵害时,应该审查以下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含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于数量或者者相对于于国内同类产品出产或者者消费的数量是不是大量增添,或者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添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含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者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发生大幅度按捺、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于国内产业的相干经济因素以及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侵害的其他因素。

  对于实质侵害要挟的肯定,应该根据事实,不患上仅根据指控、推测或者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肯定倾销对于国内产业酿成的侵害时,应该根据确定性证据,不患上将造成侵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第九条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知足以下前提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于国内产业酿成的影响进行积累评估:

  (一)来自每一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疏忽不计的;

  (二)依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和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前提,进行积累评估是适量的。

  可疏忽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然而,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了外。

  第十条 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该针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出产进行单独肯定;不能针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出产进行单独肯定的,应该审查包含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者规模的出产。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体出产者,或者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体总产量的主要部份的出产者;然而,国内出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者其自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了在国内产业以外。

  在特殊情景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出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体或者者几近全体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处所的出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类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有关组织(下列统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于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全说明,包含产品名称、所触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者原产国(地区)、已经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者出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于国内同类产品出产的数量以及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以及价格对于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该附具以下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于国内产业的侵害;

  (三)倾销与侵害之间存在因果瓜葛。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于申请是不是由国内产业或者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抉择立案调查或者者不立案调查。

  在抉择立案调查前,应该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撑申请或者者反对于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撑者的产量占支撑者以及反对于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该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然而,表示支撑申请的国内出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患上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景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沛证据认为存在倾销以及侵害和两者之间有因果瓜葛的,可以抉择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经知的出口经营者以及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其他有益害瓜葛的组织、个人(下列统称厉害瓜葛方)。

  立案调查的抉择一经公告,商务部应该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经知的出口经营者以及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对等方式向厉害瓜葛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该为有关厉害瓜葛方提供陈说意见以及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然而,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了外。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厉害瓜葛方应该照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厉害瓜葛方不照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者没有在公道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阴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依据已经经取得的事实以及可取得的最好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厉害瓜葛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漏后将发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于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该对于厉害瓜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请求厉害瓜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厉害瓜葛方赞成,不患上泄漏。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该允许申请人以及厉害瓜葛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然而,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了外。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依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侵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瓜葛是不是成立作出初判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初判决定肯定倾销、侵害和两者之间的因果瓜葛成立的,商务部应该对于倾销及倾销幅度、侵害及侵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终判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判决定前,应该由商务部将终判决定所根据的基能耐实通知所有已经知的厉害瓜葛方。

  第二十六条 反倾销调查,应该自立案调查抉择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患上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该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侵害或者者两者之间有因果瓜葛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者潜伏的进口量或者者侵害属于可疏忽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者部份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景之一的,针对于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该终止。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判决定肯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于国内产业造成侵害的,可以采用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请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者其他情势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者其他情势担保的金额,应该不超过初判决定肯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请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者其他情势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抉择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施行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抉择公告规定施行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景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抉择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患上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许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扭转价格或者者休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许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许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患上逼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许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许诺或者者不接受价格许诺的建议的,无妨碍对于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以及肯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肯定侵害要挟更有可能呈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许诺能够接受并相符公共利益的,可以抉择中断或者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断或者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许诺的,应该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于倾销和由倾销酿成的侵害作出确定的初判决定前,不患上追求或者者接受价格许诺。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断或者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要求,商务部应该对于倾销以及侵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于倾销以及侵害继续进行调查。

  依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者侵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许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以及侵害的确定裁定的,价格许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请求出口经营者按期提供实行其价格许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背反其价格许诺的,商务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当即抉择恢复反倾销调查;依据可取得的最好信息,可以抉择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于施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背反价格许诺前进口的产品除了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判决定肯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于国内产业造成侵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该相符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合用于终判决定公告之往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景除了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该依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肯定。对于未包含在审查规模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该依照公道的方式肯定对于其合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判决定肯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判决定肯定存在实质侵害,并在此前已经经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于已经经施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判决定肯定存在实质侵害要挟,在先前不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致使后来作出实质侵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经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于已经经施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判决定肯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经付或者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者为担保目的而估量的金额的,差额部份不予收取;低于已经付或者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者为担保目的而估量的金额的,差额部份应该依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者从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以下两种情景并存的,可以对于施行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了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于国内产业造成侵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出口经营者施行倾销并且倾销对于国内产业将造成侵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损坏行将施行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沛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景并存的,可以对于有关进口产品采用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判决定肯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者终判决定未肯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应该予以退还,保函或者者其他情势的担保应该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抉择,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肯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该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判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患上对于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章 反倾销税以及价格许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以及价格许诺的实行期限不超过5年;然而,经复审肯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致使倾销以及侵害的继续或者者再度产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量延长。

  第四十九条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抉择对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能够在经由一段公道时间,应厉害瓜葛方的要求并对于厉害瓜葛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抉择对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许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抉择对于继续实行价格许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能够在经由一段公道时间,应厉害瓜葛方的要求并对于厉害瓜葛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抉择对于继续实行价格许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依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存、修改或者者取缔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者由商务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存、修改或者者取缔价格许诺的抉择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抉择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无妨碍反倾销措施的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判决定不服的,对于按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不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抉择和追溯征收、退税、对于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抉择不服的,或者者对于按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该载明首要的情况、事实、理由、根据、结果以及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适量措施,避免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出口产品采用轻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该国家(地区)采用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于外商量、通知以及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订有关具体施行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倾销以及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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