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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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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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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安徽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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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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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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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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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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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其生育管理适用我省条例,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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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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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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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问题解释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必须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新《条例》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节的基础上,修改了20多条,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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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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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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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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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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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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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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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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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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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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