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条例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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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条例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22全文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依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条例〉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知识产权海关维护,增进对于外经济贸易以及科技文化交往,保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是指海关对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行政法规维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下列统称知识产权)施行的维护。

  第三条 国家制止侵略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按照有关法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施行知识产权维护,行使《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施行知识产权维护的,应该向海关提出采用维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者其代理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照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态,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施行知识产权维护时,应该守旧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该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注册地或者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干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态;

  (四)知识产权权力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地步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经知的侵略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地步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该自收到全体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准许备案的抉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该说明理由。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力人的;

  (三)知识产权再也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维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力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照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维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许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维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一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维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者知识产权再也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维护的,知识产权海关维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产生扭转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自产生扭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者注销手续,给别人合法进出口或者者海关依法实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厉害瓜葛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能够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行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地步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该提交申请书及相干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显明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注册地或者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干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以及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略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该包含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该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酿成的损失,和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以及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力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订。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相符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投递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力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相符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略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该当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知识产权权力人自通知投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投递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力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患上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赞成,知识产权权力人以及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略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知识产权的,应该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干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略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略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要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力人未能在公道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该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略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后,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该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于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不是侵略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该当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于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要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该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触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要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该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于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力人以及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在向海关提出采用维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或者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休止侵权行动或者者财产顾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休止侵权行动或者者财产顾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该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海关应该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略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略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要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者发货人有充沛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略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以前,知识产权权力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支付有关仓储、保管以及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了,或者者请求担保人实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略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以及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施行知识产权维护发现涉嫌犯法案件的,应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略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略知识产权货物后,应该将侵略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被没收的侵略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该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力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力人。被没收的侵略知识产权货物没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力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解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于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了特殊情况外,不能仅肃清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没法解除的,海关应该予以烧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维护备案以及采用知识产权维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提供确实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用维护措施或者者采用维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力人自行承当责任。

  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略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者人民法院断定不侵略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者出口侵略知识产权货物,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施行知识产权维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越自用、公道数量,并侵略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依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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