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激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资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以及传布,增进社会主义文化以及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华,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维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下列列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相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用意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制止出版、传布的作品,不受本法维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患上背反宪法以及法律,不患上侵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合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抉择、命令以及其他拥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以及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该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维护的,合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抉择作品是不是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四)维护作品完全权,即维护作品不受曲解、篡改的权力;
(五)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或者者改编、翻译、注释、编纂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力;和许可别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取得报酬的权力。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合作作品总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纂作品由编纂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纂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相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制作电影、电视、录相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相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规模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成,作者不患上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应用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资技术前提创作,并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合同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以及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合同未作明确商定或者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维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维护期内,由经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经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力的维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全权的维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了外)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再也不维护。电影、电视、录相以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再也不维护。
第四节 权力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患上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为个人学习、钻研或者者赏识,使用别人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量引用别人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者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已经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者播放在公家聚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了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者科学钻研,翻译或者者少许复制已经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患上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八)藏书楼、档案馆、留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摆设或者者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于设置或者者摆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相;
(十一)将已经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合用于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以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别人作品应该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者获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了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许可以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以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以使用的规模、期间;
(四)付酬标准以及办法;
(五)背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外一方当事人不患上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合同另有商定的,也能够依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等按照本法获得别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患上侵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全权以及取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相、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该以及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于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商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商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患上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商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维护,别人不患上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该依照合同商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依照合同商定期限出版,应该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重版作品的,应该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谢绝重印、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抉择刊登的,或者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抉择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商定的除了外。作品刊登后,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患上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该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于作品修改、删省。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于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省,对于内容的修改,应该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收拾、编纂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编纂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不患上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该依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相以及播送、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别人作品的,合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于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力: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维护表演形象不受曲解;
(三)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别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相,并取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相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不患上使用。 录相制作者使用别人作品制作录相制品,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相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应该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相制作者制作录音录相制品,应该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相制作者对于其制作的录音录相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力。该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相制作者还应该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播送、电视节目,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送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播送、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不患上使用;并且除了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之外,应该依照规定支付报酬。播送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制作播送、电视节目,应该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制作播送、电视节目,应该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对于其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力:
(一)播放;
(二)许可别人播放,并取得报酬;
(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并取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相制作者还应该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电视以及录相,应该获得电影、电视制片者以及录相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侵权行动的,应该依据情况,承当休止损害、解除影响、公然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曲解、篡改别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或者者改编、翻译、注释、编纂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六)使用别人作品,未依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动。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侵权行动的,应该依据情况,承当休止损害、解除影响、公然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患上、罚款等行政处分:
(一)剽窃、抄袭别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其表演制作录音录相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相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相的;
(六)未经播送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前提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当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处,调处不成或者者调处达成协定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处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处,也能够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于仲裁判决,当事人应该实行。当事人一方不实行仲裁判决的,另外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判决背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分抉择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实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相、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者多份的行动。
依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出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施行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以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维护期的,按照本法予以维护。 本法实施前产生的侵权或者者背约行动,按照侵权或者者背约行动产生时的有关规定以及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而制订的。在知识产权法全文之中,首先对于于知识产权的规模进行了大体的概述,然后就是包含著作权的相干规定,包含著作权可以使用合同,知识产权的维护期,知识产权的相干限制等。总而言之,别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的时候是必需经由本人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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