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2021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经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2021最新全文
第 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管理以及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糊口,增进其就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形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履行全市兼顾;其他地区的兼顾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树立失业保险调整金。失业保险调整金以兼顾地区依法应该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依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兼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失业保险调整金调整、处所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整金的筹集、调整使用和处所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量调剂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津贴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津贴金以及其赡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以及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需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以及依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依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以及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患上挪作他用,不患上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兼顾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轨制以及会计轨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前提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以及本人已经依照规定实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请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休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休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从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消除劳动瓜葛的证明,告诉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力,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消除劳动瓜葛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消除劳动瓜葛的证明,及时到指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以及本人依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从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从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然而最长不患上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依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得病就医的,可以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津贴金。医疗津贴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于在职职工的规定,对于其家眷一次性发给丧葬津贴金以及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者提早消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于其支付一次性糊口津贴。津贴的办法以及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兼顾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兼顾地区活动的,失业保险瓜葛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相符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前提的,依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以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实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于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实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依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依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津贴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实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依法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不相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提,骗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背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抉择本条例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集团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实施。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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