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2022修订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下列简称招标投标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干的装修、撤除、修葺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形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装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师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以及范围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点以及调和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以及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有关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点以及调和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流动中的背法行动。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对于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流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于履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施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于与招标投标流动有关的监察对于象施行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需要,树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流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患上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瓜葛,不患上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激励应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流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情势应该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该及时将审批、核准肯定的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情势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该公然招标;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约请招标:
(一)技术繁杂、有特殊请求或者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许潜伏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然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景,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了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取不可替换的专利或者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出产或者者提供;
(三)已经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出产或者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者功能配套请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景。
招标人为合用前款规定搞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拥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拥有与招标项目范围以及繁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以及信息化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施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具有必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拜托的规模内展开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该遵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患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者代理投标,也不患上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与被拜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拜托合同,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应该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然招标的项目,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取资历预审办法对于潜伏投标人进行资历审查的,应该发布资历预审公告、编制资历预审文件。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历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应该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历预审公告或者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该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患上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历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应该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该依照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约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历预审文件或者者招标文件。资历预审文件或者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患上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该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患上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公道肯定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历预审文件休止发售之日起不患上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历预审应该依照资历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以及法子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组建资历审查委员会审查资历预审申请文件。资历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该遵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历预审收场后,招标人应该及时向资历预审申请人发出资历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不拥有投标资历。
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该从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取资历后审办法对于投标人进行资历审查的,应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及法子对于投标人的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于已经发出的资历预审文件或者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或者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该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情势通知所有获取资历预审文件或者者招标文件的潜伏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者15日的,招标人应该顺延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或者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伏投标人或者者其他厉害瓜葛人对于资历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条件出;对于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条件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覆;作出回覆前,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流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背反公然、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誉原则,影响资历预审结果或者者潜伏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该在修改资历预审文件或者者招标文件后从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于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该遵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患上应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患上应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请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患上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者支票情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患上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抉择是不是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需保密。
接受拜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患上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患上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法子。招标人不患上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患上组织单个或者者部份潜伏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于工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体或者者部份履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情势包含在总承包规模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且到达国家规定范围标准的,应该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肯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繁杂或者者没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依照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约请书的请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肯定技术标准以及请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请求提交包含终究技术方案以及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请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该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该及时发布公告,或者者以书面情势通知被约请的或者者已经经获取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伏投标人。已经经发售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者已经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该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患上以不公道的前提限制、排挤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属于以不公道前提限制、排挤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术、商务前提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色以及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者与合同实行无关;
(三)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者特定行业的事迹、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者中标前提;
(四)对于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历审查或者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情势或者者组织情势;
(七)以其他不公道前提限制、排挤潜伏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厉害瓜葛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控股、管理瓜葛的不同单位,不患上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背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干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该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逾期投递或者者不依照招标文件请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招标人应该照实记载投标文件的投递时间以及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在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约请书中载明是不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历预审的,联合体应该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历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改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干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产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该及时书面告诉招标人。投标人再也不具备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历前提或者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制止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商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商定部份投标人抛却投标或者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依照该组织请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者排挤特定投标人而采用的其他联合行为。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拜托同一单位或者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样一致或者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制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者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昭示或者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昭示或者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利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用的其他串通行动。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历、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别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搞虚作假的行动:
(一)使用捏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态或者者事迹;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瓜葛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誉状态;
(五)其他搞虚作假的行动。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该遵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以及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患上开标;招标人应该从新招标。
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该当场作出回覆,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履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及管理办法。具体标准以及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该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干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肯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昭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患上改换依法肯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改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益害瓜葛的,应该主动躲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肯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以及评标流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患上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繁杂、专业性强或者者国家有特殊请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肯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患上昭示或者者暗示其偏向或者者排挤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该依据项目范围以及技术繁杂程度等因素公道肯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该适量延长。
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躲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者因健康等缘由不能继续评标的,应该及时改换。被改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改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客观、公正地对于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不患上作为评标的根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患上暗里接触投标人,不患上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不患上向招标人征询肯定中标人的意向,不患上接受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昭示或者者暗示提出的偏向或者者排挤特定投标人的请求,不患上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实行职务的行动。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该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患上以投标报价是不是接近标底作为中标前提,也不患上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前提。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以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定;
(三)投标人不相符国家或者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历前提;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请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了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本钱或者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请求以及前提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搞虚作假、行贿等背法行动。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意不明确的内容、显明文字或者者计算过错,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该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该采取书面情势,其实不患上超越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者扭转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患上暗示或者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患上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讲演以及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该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讲演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签字。对于评标结果有不赞成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以书面情势说明其不赞成见以及理由,评标讲演应该注明该不赞成见。评标委员会成员谢绝在评标讲演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赞成见以及理由的,视为赞成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收到评标讲演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患上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者其他厉害瓜葛人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覆;作出回覆前,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流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肯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抛却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不依照招标文件请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背法行动等情景,不相符中标前提的,招标人可以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次肯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从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态产生较大变化或者者存在背法行动,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及法子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实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该与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患上再行订立违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招标人最迟应该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以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请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该依照招标文件的请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患上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实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患上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患上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中标人依照合同商定或者者经招标人赞成,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症结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历前提,其实不患上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者其他厉害瓜葛人认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回覆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早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抉择是不是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抉择;需要检修、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伪造事实、捏造材料或者者以非法手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干单位以及人员应该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流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监督检查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该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以下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行动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分:
(一)依法应该公然招标的项目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历预审公告或者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历预审公告或者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伏投标人申请资历预审或者者投标。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依照规定发布资历预审公告或者者招标公告,形成规避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分。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10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依法应该公然招标而采取约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历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者肯定的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相符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历预审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该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动之一的,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拜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者不依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分。投标人未中标的,对于单位的罚款金额依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缔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动侵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动。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分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背法行动之一的,或者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尤其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串通投标报价行动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搞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于单位的罚款金额依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缔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
(一)捏造、变造资历、资质证书或者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别人名义投标;
(三)搞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搞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动。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分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背法行动之一的,或者者搞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尤其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者出租资历、资质证书供别人投标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依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者肯定、改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1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背法肯定或者者改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从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制止其在必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尤其严重的,取缔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
(一)应该躲避而不躲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评标;
(四)暗里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肯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昭示或者者暗示提出的偏向或者者排挤特定投标人的请求;
(六)对于依法应该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实行职务的行动。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取缔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患上再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下列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依照规定肯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扭转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前提。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前提,或者者不依照招标文件请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缔其中标资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违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症结性工作分包给别人的,或者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者其他厉害瓜葛人伪造事实、捏造材料或者者以非法手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依照规定对于异议作出回覆,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流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不能矫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国家树立招标投标信誉轨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法公告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背法行动的行政处理抉择。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情势的,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实行职责,对于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行动不依法查处,或者者不依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于招标投标当事人背法行动的行政处理抉择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者间接、昭示或者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流动,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尤其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了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请求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者请求对于依法应该公然招标的项目不公然招标;
(二)请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者中标人,或者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流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流动。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流动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用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该依法从新招标或者者评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招标投标协会依照依法制订的章程展开流动,加强行业自律以及服务。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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