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修正【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修正【全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以及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糊口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力与义务,施展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大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糊口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以及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以及组织工会的权力。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阻止以及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需遵照以及保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流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订或者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患上与宪法以及法律相抵牾。
国家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第五条 工会组织以及教育职工按照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力,施展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以及情势,介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以及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展开工作,保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保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以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同等协商以及集体合同轨制,调和劳动瓜葛,保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情势,组织职工介入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
工会必需亲密联络职工,听取以及反应职工的意见以及请求,关切职工的糊口,匡助职工解决难题,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以及组织职工踊跃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出产任务以及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以及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独立、同等、相互尊敬、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瓜葛。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患上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者免职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该树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树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树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能够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展开流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树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展开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树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处所树立处所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依据需要树立全国的或者者处所的产业工会。
全国树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处所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者处所产业工会组织的树立,必需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匡助以及指点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阻止。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随便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讲演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存,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肯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处所总工会、产业工会拥有社会集团法人资历。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前提的,依法获得社会集团法人资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三年或者者五年。各级处所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按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抉择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患上随便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该征患上本级工会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工会的赞成。
免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需召开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部会员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全部代表过半数通过,不患上免职。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时间限至关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实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然而,任职期间个人严重差错或者者到达法定退休春秋的除了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背反职工代表大会轨制以及其他民主管理轨制,工会有权请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抉择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匡助、指点职工与企业和履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履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部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该给予支撑以及匡助。
企业背反集体合同,侵略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请求企业承当责任;因实行集体合同产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者对于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罚职工,工会认为不适量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消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该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背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合同,请求从新钻研处理时,企业应该钻研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略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该给予支撑以及匡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背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以下侵略职工劳动权益情景,工会应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请求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措施予以矫正;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钻研处理,并向工会作出回覆;企业、事业单位拒不矫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剥削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前提的;
(三)随便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略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略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按照国家规定对于新建、扩建企业以及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前提以及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者主管部门应该当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背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功课,或者者出产进程中发现显明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该及时钻研回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需及时作出处理抉择。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侵略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需有工会参加。工会应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请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该及时钻研,给予回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该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有关方面协商,反应职工的意见以及请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于职工的公道请求,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回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处所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该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以及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于待劳动,爱惜国家以及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展开大众性的公道化建议、技术革新流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以及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展开娱乐、体育流动。
第三十二条 依据政府拜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出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育以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者修改直接触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该听取工会心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对于触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该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钻研制订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触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该吸收同级工会参加钻研,听取工会心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者采用适量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首要的工作部署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钻研解决工会反应的职工大众的意见以及请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同级工会以及企业方面代表,树立劳动瓜葛三方协商机制,共同钻研解决劳动瓜葛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履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该支撑以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保护职工选举以及免职管理人员、抉择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用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情势,介入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钻研经营管理以及发展的重大问题应该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触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需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支撑工会依法展开工作,工会应该支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发生,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者组织职工流动,应该在出产或者者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需要占用出产或者者工作时间的,应该事前征患上企业、事业单位的赞成。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出产或者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平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以及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树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个月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津贴;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以及工会流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该依据经费独立原则,树立预算、决算以及经费审查监督轨制。
各级工会树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该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按期向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讲演,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于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该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该为工会办公以及展开流动,提供必要的设施以及流动场所等物资前提。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以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占、挪用以及任意挑唆。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瓜葛不患上随便扭转。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等对于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于背反本法规定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背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止职工依法参加以及组织工会或者者阻止上级工会匡助、指点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矫正;拒不矫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要挟等手腕阻止造成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对于依法实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开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于依法实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诬蔑或者者进行人身伤害,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消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患上的报酬,或者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流动而被消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实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消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矫正,依法处理:
(一)阴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情势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阴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侵略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谢绝进行同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占工会经费以及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者上级工会责令矫正,或者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免职;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机关工会施行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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