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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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可延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施行后对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增进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调和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于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施行后可能酿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以及评估,提出预防或者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于策以及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法子与轨制。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规模内的计划,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于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按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需客观、公然、公正,综合斟酌计划或者者建设项目施行后对于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形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酿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根据。

  第五条 国家激励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家以适量方式介入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激励以及支撑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子、技术规范进行科学钻研,树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同享轨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树立以及完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应用的有关计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应用计划,应该在计划编制进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计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者说明。

  计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者说明,应该对于计划施行后可能酿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以及评估,提出预防或者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于策以及措施,作为计划草案的组成部份一并报送计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者说明的计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游览、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计划(下列简称专项计划),应该在该专项计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计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讲演书。

  前款所列专项计划中的指点性计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按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计划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计划的环境影响讲演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施行该计划对于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以及评估;

  (二)预防或者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于策以及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的编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触及公家环境权益的计划,应该在该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者采用其他情势,征求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家对于环境影响讲演书草案的意见。然而,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景除了外。

  编制机关应该当真斟酌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家对于环境影响讲演书草案的意见,并应该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讲演书中附具对于意见采纳或者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计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讲演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讲演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计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该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部门招集有关部门代表以及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于环境影响讲演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该从依照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干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肯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计划,其环境影响讲演书的审查究法,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计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讲演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首要根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讲演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该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施行后,编制机关应该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讲演审批机关;发现有显明不良环境影响的,应该及时提出改良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履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该依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讲演书、环境影响讲演表或者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下列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讲演书,对于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讲演表,对于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者专项评价;

  (三)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讲演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于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以及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维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于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于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触及水土维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赞成的水土维持方案。

  环境影响讲演表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以及格式,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防止与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总体建设项目的计划,依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计划所包括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拜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该经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依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以及评价规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于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前提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获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该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患上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瓜葛。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讲演书或者者环境影响讲演表,应该由拥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为建设单位指定对于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景外,对于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讲演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前,举办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者采用其他情势,征求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家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讲演书应该附具对于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家的意见采纳或者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讲演书或者者环境影响讲演表应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讲演书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该自收到环境影响讲演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讲演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抉择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患上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范围、地点、采取的出产工艺或者者防治污染、避免生态损坏的措施产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该从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抉择该项目动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报原审批部门从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该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患上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患上动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进程中,建设单位应该同时施行环境影响讲演书、环境影响讲演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维护对于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进程中发生不相符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景的,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用改良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能够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用改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建设项目投入出产或者者使用后所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者生态损坏的,应该查清缘由、查明责任。对于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溺职,对于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划编制机关背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搞虚作假或者者有失职行动,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计划审批机关对于依法应该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计划草案,依法应该附送环境影响讲演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计划草案,背法予以批准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新报批或者者报请从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者未经原审批部门从新审核赞成,建设单位擅自动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背法行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拜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者搞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者撤消其资质证书,并地方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请求对于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订。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的原则制订。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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