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特种装备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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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特种装备安全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特种装备安全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特种装备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新版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出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修、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济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装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装备事故,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增进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特种装备的出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修、检测以及特种装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装备,是指对于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装备。

  国家对于特种装备履行目录管理。特种装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装备安全工作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于特种装备的出产、经营、使用,施行分类的、全进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全国特种装备安全施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装备安全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特种装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树立调和机制,及时调和、解决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该遵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健全特种装备安全以及节能责任轨制,加强特种装备安全以及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安全,相符节能请求。

  第八条 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检修、检测应该遵照有关特种装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干标准。

  特种装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

  第九条 特种装备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装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撑有关特种装备安全的科学技术钻研,激励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管理法子的推行利用,对于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加强特种装备安全宣扬教育,普及特种装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家的特种装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举报触及特种装备安全的背法行动,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处理。

  第二章 出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于其出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装备安全负责。

  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并对于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及技巧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资历,方可从事相干工作。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管理轨制,保证特种装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于其出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装备应该进行自行检测以及保护颐养,对于国家规定履行检修的特种装备应该及时申报并接受检修。

  第十六条特种装备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不一致,或者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请求、可能对于安全机能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拜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者相干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出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请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激励投保特种装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出产

  第十八条国家依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于特种装备出产履行许可轨制。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前提,并经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出产流动:

  (一)有与出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出产相适应的装备、设施以及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以及岗位责任等轨制。

  第十九条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应该保证特种装备出产相符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干标准的请求,对于其出产的特种装备的安全机能负责。不患上出产不相符安全机能请求以及能效指标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装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该经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修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装备产品、部件或者者试制的特种装备新产品、新部件和特种装备采取的新材料,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需要通过型式实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该经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修机构进行型式实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装备出厂时,应该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保护颐养说明、监督检修证明等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并在特种装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者其拜托的按照本法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拜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该对于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点以及监控,并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校验以及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于电梯安全机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装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装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诉直辖市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装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该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移交特种装备使用单位。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将其存入该特种装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装备的制造进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进程,应该经特种装备检修机构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监督检修;未经监督检修或者者监督检修不合格的,不患上出厂或者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树立缺点特种装备召回轨制。因出产缘由造成特种装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的,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应该当即休止出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装备存在应该召回而未召回的情景时,应该责令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特种装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装备,应该相符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干标准的请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保护颐养说明、监督检修证明等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应该齐全。

  特种装备销售单位应该树立特种装备检查验收以及销售记录轨制。

  制止销售未获得许可出产的特种装备,未经检修以及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或者者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装备出租单位不患上出租未获得许可出产的特种装备或者者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和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保护颐养以及未经检修或者者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装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以及保护颐养义务由特种装备出租单位承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装备应该相符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并经检修合格;需要获得我国特种装备出产许可的,应该获得许可。

  进口特种装备随附的技术资料以及文件应该相符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保护颐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该采取中文。

  特种装备的进出口检修,应该遵照有关进出口商品检修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装备,应该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行提早告诉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使用获得许可出产并经检修合格的特种装备。

  制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装备投入使用前或者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获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该置于该特种装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树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济等安全管理轨制,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装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树立特种装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特种装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保护颐养说明、监督检修证明等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

  (二)特种装备的按期检修以及按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装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四)特种装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保护颐养记录;

  (五)特种装备的运行故障以及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家提供服务的特种装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该对于特种装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装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据情况设置特种装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装备的使用应该拥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装备安全相干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该相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装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拜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装备,受托人实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装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当相应责任。共有人未拜托的,由共有人或者者实际管理人实行管理义务,承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对于其使用的特种装备进行时常性保护颐养以及按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对于其使用的特种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维护装置进行按期校验、检验,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在检修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装备检修机构提出按期检修请求。

  特种装备检修机构接到按期检修请求后,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及时进行安全机能检修。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将按期检修标志置于该特种装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按期检修或者者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不患上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对于特种装备使用状态进行时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该当即处理;情况紧迫时,可以抉择休止使用特种装备并及时讲演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装备功课人员在功课进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该当即向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讲演;特种装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装备功课人员应该依照操作规程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装备呈现故障或者者产生异样情况,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对于其进行全面检查,解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逐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该进行试运行以及例行安全检查,并对于安全附件以及安全维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该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家乘坐或者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该遵照安全使用说明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的请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该依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装备检修机构的按期检修。

  从事锅炉清洗,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装备检修机构的监督检修。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保护颐养应该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者按照本法获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保护颐养单位应该在保护颐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保证其保护颐养的电梯的安全机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保护颐养单位应该对于其保护颐养的电梯的安全机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该当即赶赴现场,并采用必要的应急救济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该对于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及了解,对于电梯的保护颐养单位或者者使用单位在保护颐养以及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匡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告诉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电梯制造单位对于调查以及了解的情况,应该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装备进行改造、修理,依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者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前提的,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法实行报废义务,采用必要措施解除该特种装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前提之外的特种装备,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通过检修或者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该采用加强检修、检测以及保护颐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挪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前提,并经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流动:

  (一)有与充装以及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以及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装备、检测手腕、场地厂房、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轨制、责任轨制、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该树立充装先后的检查、记录轨制,制止对于不相符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挪动式压力容器和蔼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相符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气瓶,对于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点,并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按期检修。

  第三章 检修、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修、按期检修的特种装备检修机构,和为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装备检测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并经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修、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修、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修、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修、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修、检测仪器以及装备;

  (三)有健全的检修、检测管理轨制以及责任轨制。

  第五十一条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的检修、检测人员应该经考查,获得检修、检测人员资历,方可从事检修、检测工作。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的检修、检测人员不患上同时在两个以上检修、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工作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应该依法为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修、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修、检测讲演,并对于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在检修、检测中发现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告诉相干单位,并当即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

  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组织对于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的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该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该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向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装备相干资料以及必要的检修、检测前提,并对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对于检修、检测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不患上从事有关特种装备的出产、经营流动,不患上举荐或者者监制、监销特种装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装备检修机构及其检修人员应用检修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法规定,对于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修、检测机构施行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对于学校、幼儿园和病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运动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家会萃场所的特种装备,施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行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该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以及程序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审查;不相符规定的,不患上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需公然,并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装备应该树立完全的监督管理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系统;对于到达报废前提的特种装备,应该及时督促特种装备使用单位依法实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修、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依据举报或者者获得的涉嫌背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修、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于有证据表明不相符安全技术规范请求或者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装备施行查封、扣押;

  (四)对于流入市场的到达报废前提或者者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施行查封、扣押;

  (五)对于背反本法规定的行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现背反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行动或者者特种装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该以书面情势发出特种装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用措施予以矫正或者者解除事故隐患。紧迫情况下请求有关单位采用紧迫处置措施的,应该随后补发特种装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现重大背法行动或者者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责令有关单位当即休止背法行动、采用措施解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接到讲演的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采用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于背法行动、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撑、配合时,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讲演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采用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患上请求已经经按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处所获得许可的特种装备出产单位重复获得许可,不患上请求对于已经经按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处所检修合格的特种装备重复进行检修。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该熟识相干法律、法规,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获得特种装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装备安全监察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该有二名以上特种装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装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修、检测机构施行监督检查,应该对于每一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装备安全监察人员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谢绝签字的,特种装备安全监察人员应该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举荐或者者监制、监销特种装备;对于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按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装备安全整体状态。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济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制订特种装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装备事故应急预案,树立或者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济体系。

  特种装备使用单位应该制订特种装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特种装备产生事故后,事故产生单位应该依照应急预案采用措施,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展,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维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产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讲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讲演,应该尽快核实情况,当即向本级人民政府讲演,并依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当即讲演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干的单位以及人员不患上迟报、谎报或者者瞒报事故情况,不患上藏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者故意损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产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讲演,应该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济。

  第七十二条 特种装备产生尤其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该依法、独立、公正展开调查,提失事故调查讲演。

  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该将事故调查讲演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以及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以及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该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产生。事故造成侵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背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装备出产流动的,责令休止出产,没收背法制造的特种装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已经经施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者责令限期由获得许可的单位从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矫正,没收背法制造的特种装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实验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出厂时,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随附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休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七十八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诉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没有将相干技术资料以及文件移交特种装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九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进程,未经监督检修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撤消出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对于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及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诉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的。

  第八十一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出产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休止出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出产许可证:

  (一)再也不具备出产前提、出产许可证已经经由期或者者超越许可规模出产的;

  (二)明知特种装备存在同一性缺点,未当即休止出产并召回的。

  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出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装备的,责令休止出产、销售,没收背法出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装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特种装备出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出产许可证的,责令休止出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出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经营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休止经营,没收背法经营的特种装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销售、出租未获得许可出产,未经检修或者者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或者者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保护颐养的特种装备的。

  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销售单位未树立检查验收以及销售记录轨制,或者者进口特种装备未实行提早告诉义务的,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特种装备出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修或者者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情节严重的,撤消出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使用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休止使用有关特种装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使用特种装备未依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树立特种装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相符规定请求,或者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按期检修标志的;

  (三)未对于其使用的特种装备进行时常性保护颐养以及按期自行检查,或者者未对于其使用的特种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维护装置进行按期校验、检验,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修的;

  (五)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订特种装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使用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休止使用有关特种装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使用未获得许可出产,未经检修或者者检修不合格的特种装备,或者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经报废的特种装备的;

  (二)特种装备呈现故障或者者产生异样情况,未对于其进行全面检查、解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者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前提,未依法实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背反本法规定,挪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充装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施行充装先后的检查、记录轨制的;

  (二)对于不相符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挪动式压力容器和蔼瓶进行充装的。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挪动式压力容器或者者气瓶充装流动的,予以取消,没收背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八十六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休止使用有关特种装备或者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配备拥有相应资历的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的;

  (二)使用未获得相应资历的人员从事特种装备安全管理、检测以及功课的;

  (三)未对于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技巧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背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休止使用有关特种装备或者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装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逐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以及例行安全检查,未对于安全附件以及安全维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没有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背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保护颐养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电梯的保护颐养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电梯保护颐养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八十九条产生特种装备事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产生特种装备事故时,不当即组织抢救或者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者逃匿的;

  (二)对于特种装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产生事故,对于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了请求其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产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二)产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三)产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于事故产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实行职责或者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产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产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产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功课人员不实行岗位职责,背反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规章轨制,造成事故的,撤消相干人员的资历。

  第九十三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及其检修、检测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对于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机构资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历:

  (一)未经核准或者者超越核准规模、使用未获得相应资历的人员从事检修、检测的;

  (二)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请求进行检修、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或者者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诉相干单位,并当即向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的;

  (五)泄漏检修、检测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装备的出产、经营流动的;

  (七)举荐或者者监制、监销特种装备的;

  (八)应用检修工作故意刁难相干单位的。

  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的检修、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修、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资历。

  第九十四条背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程序施行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装备的出产、使用或者者检修、检测流动不予取消或者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装备出产单位再也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前提而不撤消其许可证,或者者发现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背法行动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装备检修、检测机构再也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前提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者对于其出具虚假的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或者者检修、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动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背反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请求的行动或者者特种装备存在事故隐患,不当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背法行动或者者特种装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讲演,或者者接到讲演的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当即处理的;

  (七)请求已经经按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处所获得许可的特种装备出产单位重复获得许可,或者者请求对于已经经按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处所检修合格的特种装备重复进行检修的;

  (八)举荐或者者监制、监销特种装备的;

  (九)泄漏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装备事故讲演未当即向本级人民政府讲演,并依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阴碍事故救济或者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动。

  第九十五条背反本法规定,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者检修、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特种装备出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装备或者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出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装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背反本法规定,被依法撤消许可证的,自撤消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背反本法规定,应该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装备行政许可、检修的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装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合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以及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装备和民用机场专用装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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