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全文】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剂因人格权的享有以及维护发生的民事瓜葛。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力。
除了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发生的其别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损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患上抛却、转让或者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别人使用,然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者依据其性质不患上许可的除了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隐私、遗体等遭到损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遭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休止损害、排除了阴碍、解除危险、解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报歉要求权,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背约行动,侵害对于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侵害,受侵害方选择要求其承当背约责任的,不影响受侵害方要求精神侵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动人正在施行或者者行将施行损害其人格权的背法行动,不及时禁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填补的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行动人休止有关行动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动人承当损害除了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该斟酌行动人以及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规模、错误程度,和行动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施行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动的,可以公道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公道损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动人因损害人格权承当解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报歉等民事责任的,应该与行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酿成的影响规模至关。
行动人拒不承当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行动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对于自然人因婚姻家庭瓜葛等发生的身份权力的维护,合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干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合用本编人格权维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生命尊严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损害别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全以及行为自由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损害别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损害别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到损害或者者处于其他危难情景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应该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抉择无偿捐募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逼迫、诈骗、利诱其捐募。
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根据前款规定赞成捐募的,应该采取书面情势,也能够订立遗言。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赞成捐募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抉择捐募,抉择捐募应该采取书面情势。
第一千零七条 制止以任何情势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背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动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者发展新的预防以及医治法子,需要进行临床实验的,应该依法经相干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赞成,向受试者或者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诉实验目的、用处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赞成。
进行临床实验的,不患上向受试者收取实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以及科研流动,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患上危害人体健康,不患上违抗伦理道德,不患上侵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抗别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象、肢体行动等方式对于别人施行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该采用公道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避免以及禁止应用职权、从属瓜葛等施行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别人的行为自由,或者者非法搜查别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以及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抉择、使用、变更或者者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然而不患上违抗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着名称权,有权依法抉择、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者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损害别人的姓名权或者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该随父姓或者者母姓,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在父姓以及母姓以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尊长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之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抗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习俗习气。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抉择、变更姓名,或者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抉择、变更、转让名称的,应该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施行的民事法律行动对于其拥有法律束缚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拥有必定社会知名度,被别人使用足以造成公家搅浑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以及名称的简称等,参照合用姓名权以及名称权维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然或者者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象、雕塑、绘画等方式在必定载体上所反应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辨认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丑化、污损,或者者应用信息技术手腕捏造等方式损害别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成,不患上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未经肖像权人赞成,肖像作品权力人不患上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者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公道施行以下行动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赞成: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赏识、课堂教学或者者科学钻研,在必要规模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经公然的肖像;
(二)为施行新闻报导,不可防止地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实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规模内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现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防止地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保护公共利益或者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于肖像许可以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作出有益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于肖像许可以使用期限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消除肖像许可以使用合同,然而应该在公道期限以前通知对于方。
当事人对于肖像许可以使用期限有明确商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消除肖像许可以使用合同,然而应该在公道期限以前通知对于方。因消除合同造成对于方损失的,除了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该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于姓名等的许可以使用,参照合用肖像许可以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于自然人声音的维护,参照合用肖像权维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声誉权以及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着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侮辱、诬蔑等方式损害别人的声誉权。
声誉是对于民事主体的品德、威望、才能、信誉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动人为公共利益施行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动,影响别人声誉的,不承当民事责任,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外:
(一)伪造、曲解事实;
(二)对于别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公道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别人声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动人是不是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公道核实义务,应该斟酌以下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托度;
(二)对于显明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是不是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声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以及核实本钱。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动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者特定人为描写对于象,含有侮辱、诬蔑内容,损害别人声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该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
行动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写对于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类似的,不承当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导的内容失实,损害其声誉权的,有权要求该媒体及时采用更正或者者删除了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誉评价;发现信誉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用更正、删除了等必要措施。信誉评价人应该及时核对,经核对属实的,应该及时采用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誉信息处理者之间的瓜葛,合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非法剥夺别人的荣誉称号,不患上诋毁、贬损别人的荣誉。
取得的荣誉称号应该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取得的荣誉称号记载过错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更正。
第六章 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维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打探、侵扰、泄漏、公然等方式损害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糊口安宁以及不愿为别人通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流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权力人明确赞成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施行以下行动: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别人的私人糊口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然别人的私密流动;
(四)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别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损害别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维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含自然人的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辨认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迹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合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合用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患上过度处理,并相符以下前提:
(一)征患上该自然人或者者其监护人赞成,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二)公然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昭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规模;
(四)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商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然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行动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者其监护人赞成的规模内公道施行的行动;
(二)公道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然的或者者其他已经经合法公然的信息,然而该自然人明确谢绝或者者处理该信息损害其重大利益的除了外;
(三)为保护公共利益或者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公道施行的其他行动。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过错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及时采用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双方的商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了。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患上泄漏或者者篡改其搜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赞成,不患上向别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然而经由加工没法辨认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了外。
信息处理者应该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搜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漏、篡改、丢失;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的,应该及时采用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诉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当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于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患上泄漏或者者向别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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