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2020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增进产业结构优化进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施行,加快建设立异型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于相符前提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要求取得赞成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者多边协定展开优先审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
(一)触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首要专利申请;
(二)触及低碳技术、节俭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首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于国家利益或者者公共利益拥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肯定。
第六条 要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该是电子申请。
要求对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以及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要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前提的单位出具的相符规定格式的检索讲演,或者者由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讲演以及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前提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以及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前提;
(二)检索人员拥有专业技术违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以及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请求对于要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以及审核优先审查要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于赞成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处理,并自赞成优先审查要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该尽快作出回覆或者者补正。申请人回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回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休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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