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版【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版【全文】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三章 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激励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动,维护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出产经营流动中,应该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法律以及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动,是指经营者在出产经营流动中,背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或者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动。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出产、经营或者者提供服务(下列所称商品包含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动,为公平竞争创造优良的环境以及前提。
国务院树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调和机制,钻研抉择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调和处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动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激励、支撑以及维护一切组织以及个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动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支撑、袒护不正当竞争行动。
行业组织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六条 经营者不患上施行以下搅浑行动,惹人误认为是别人商品或者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
(一)擅自使用与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含简称等)、姓名(包含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份、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惹人误认为是别人商品或者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的搅浑行动。
第七条 经营者不患上采取财物或者者其他手腕贿赂以下单位或者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于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于方拜托办理相干事务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三)应用职权或者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流动中,可以以昭示方式向交易相对于方支付折扣,或者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于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该照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该照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该认定为经营者的行动;然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动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了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患上对于其商品的机能、功能、质量、销售状态、用户评价、曾经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诈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患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匡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
第九条 经营者不患上施行以下侵略商业秘密的行动: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二)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之前项手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三)背反保密义务或者者背反权力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请求,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勾引、匡助别人背反保密义务或者者背反权力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请求,获取、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施行前款所列背法行动的,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力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者其他单位、个人施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背法行动,仍获取、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拥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力人采用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患上存在以下情景: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前提、奖金金额或者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取谎称有奖或者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诈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患上编造、传布虚假信息或者者误导性信息,侵害竞争对于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名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用网络从事出产经营流动,应该遵照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患上应用技术手腕,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者其他方式,施行以下阴碍、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动: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赞成,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诈骗、逼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
(三)歹意对于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施行不兼容;
(四)其他阴碍、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动。
第三章 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讯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厉害瓜葛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请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者提供与被调查行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协定、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用前款规定的措施,应该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讲演,并经批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讲演,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该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然。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被调查的经营者、厉害瓜葛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该照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调查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该向社会公然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干事实以及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给别人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正当竞争行动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动遭到侵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依照其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肯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肯定。经营者歹意施行侵略商业秘密行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法子肯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下列肯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该包含经营者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难以肯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动的情节裁决给予权力人五百万元下列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施行搅浑行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商品。背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背法经营额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经营额或者者背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背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该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接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别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其商品作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或者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匡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可以撤消营业执照。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背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略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害竞争对于手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解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阴碍、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行动危害后果等法定情景的,依法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背法行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遭到行政处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誉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应该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本法实行职责,谢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矫正,对于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于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者泄漏调查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略商业秘密的民事审讯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力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经对于所主意的商业秘密采用保密措施,且公道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略,涉嫌侵权人应该证明权力人所主意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力人提供初步证据公道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略,且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该证明其不存在侵略商业秘密的行动: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经被涉嫌侵权人表露、使用或者者有被表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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