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播送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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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播送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第228号】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依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

  2021播送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第228号】

202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第228号】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依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依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播送电视管理,发展播送电视事业,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物资文明建设,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以及采编、制作、播放、传输播送电视节目等流动。

  第三条 播送电视事业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播送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播送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并依据需要以及财力逐渐增添投入,提高播送电视笼盖率。

  国家支撑农村播送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处所以及边远穷困地区发展播送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播送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播送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下列统称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播送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播送电视行业的社会集团依照其章程,履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的指点下展开流动。

  第七条 国家对于为播送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播送电台以及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国播送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计划,肯定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以及结构。

  本条例所称播送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者无线的方式播放播送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相符国家规定的播送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相符国家规定的播送电视技术装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不乱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除了按照前款所列前提外,还应该相符国家的播送电视建设计划以及技术发展计划。

  第十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

  国家制止设立外商投资的播送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播送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处所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赞成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处所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患上同级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赞成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赞成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以及播送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播送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相符前提的,发给播送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依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模以及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或者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规模或者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或者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该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播送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规模或者者节目套数的,应该经省级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播送电台、电视台不患上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终止,应该依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播送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休止播出的,应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赞成;未经批准,连续休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该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播送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依照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集团、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播送电视站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冲击播送电台、电视台,不患上破坏播送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患上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应该对于全国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依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履行统一计划,并履行分级建设以及开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以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

  组建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包含充沛应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讯等各种网络资源,应该确保播送电视节目传输质量以及畅通。

  本条例所称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由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播送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等形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播送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 设立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该依照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播送电视节目。

  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患上出租、转让,已经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患上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患上擅自播放自办节目以及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 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获得相应资历证书的单位承当。

  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的工程建设以及使用的播送电视技术装备,应该相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以及管理。

  区域性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的计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或者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有线电视站应该依照计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笼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应用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 传输播送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以及使用,应该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用卫星方式传输播送电视节目,应该相符国家规定的前提,并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安装以及使用卫星播送电视地面接管设施,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播送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播送电视地面接管设施,应该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赞成。

  第二十七条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强占、哄抢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占、干扰播送电视专用频率,不患上擅自截传、干扰、解扰播送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应该采用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播送、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播送电视笼盖率。

  第四章 播送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依照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规模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 播送电视节目由播送电台、电视台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送电台、电视台不患上播放未获得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提高播送电视节目质量,增添国产优秀节目数量,制止制作、播放载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以及领土完全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以及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损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诬蔑、侮辱别人的;

  (六)宣传淫秽、迷信或者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对于其播放的播送电视节目内容,应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 播送电视新闻应该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该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以及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 处所播送电台、电视台或者者播送电视站,应该依照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播送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播送电视站不患上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依照节目预告播放播送电视节目;确需改换、调剂原预告节目的,应该提早向公家告示。

  第三十九条 用于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需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播送电视节目,必需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播送电视节目,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播送电视节目的时间与播送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播送电视节目,必需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患上超过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播送电台、电视台应该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休止播出、改换特定节目或者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抉择。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患上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 举行国际性播送电视节目交换、交易流动,应该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行国内区域性播送电视节目交换、交易流动,应该经举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享有著作权的播送电视节目的播放以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播送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播送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没收其从事背法流动的装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下列的罚款。

  擅自设立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没收其从事背法流动的装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下列的罚款;或者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播送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没收其从事背法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以及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休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许可证;背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模或者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播送电视节目背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播送电视节目或者者广告的时间超越规定的;

  (五)播放未获得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或者者未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播送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播送电视节目交换、交易流动的。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从事背法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可以并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应用卫星方式传输播送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播送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应用有线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播送电视传输笼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强占、干扰播送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播送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播送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损坏播送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侵害的,损害人应该依法赔偿损失;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播送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设立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播送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相符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经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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