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施行条例全文【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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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四十七条。  2015年12月27日,依据第十二
《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四十七条。

  2015年12月27日,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抉择》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施行条例全文【2020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全文【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发展,推广规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幸福、民族繁华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用综合措施,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托宣扬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树立健全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添主妇受教育以及就业机会、促进主妇健康、提高主妇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规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计划的制订与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全国人口发展计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人口发展计划,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节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

  学校应该在学生中,以相符受教育者特征的适量方式,有规划地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态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穷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剥削、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科学钻研以及对于外交换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履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益于当事人的原则合用。

  第十九条 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前提,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止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的主妇。

  制止轻视、虐待、抛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夫妻,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树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增进规划生育。

  国家激励保险公司举行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前提之处可以依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履行多种情势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取得延永生育假的奖励或者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主妇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维护并可以取得匡助以及补偿。

  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处所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规定给予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该执行。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产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依照规定取得扶助。

  在国家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照规定应该享受规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干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撑、优惠;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援等方面给予优先照应。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施行办法。

  第五章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避免或者者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公道配置、综合应用卫生资源,树立、健全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以及前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针对于育龄人群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对于已经婚育龄主妇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当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点以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点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倡导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激励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一万元以上的,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六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别人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

  (二)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规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五千元以上的,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取缔其规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错误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动之一,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纳贿赂的;

  (四)截留、剥削、挪用、贪污规划生育经费或者者社会抚育费的;

  (五)虚报、瞒报、捏造、篡改或者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不实行协助规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处所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给予通报批判;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别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组织给予纪律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谢绝、阻碍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禁止;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施行规划生育管理进程中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订。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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