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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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2018次会议通过依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2018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抉择》修正。  2
(201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2018次会议通过依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2018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抉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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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以及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动或者事件产生在公司法施行之前的,合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动或者者事件产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合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分,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分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合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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